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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規定停車場充電樁配置比例不應低于30%,100%預留充電樁建設安裝條件

欄目:行業動態 發布時間: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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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明確各領域充電設施配建要求如下:


(一)在公共設施配套停車位、城市更新項目、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公共充電設施,保障社會車輛快速充電需求。

(二)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小汽車停車位的充電樁配置比例不應低于30%,100%預留充電樁建設安裝條件。

(三)當居住、商服、新型產業等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超過5萬m2時,應配置建筑面積不小于1100m2的公共充電站(不少于16個快速充電樁)。

(四)全市立體公交綜合車場應同步配套建設集中式充電設施,固定式公交首末站應合理增設充電設施,一體化保障公交車輛充電、停車、維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園、貨運倉儲區、商貿農批市場等物流集散地現狀停車設施及內部空間應改造規劃建設集中式充電設施,“一站式”解決物流車輛基本充電停放需求。鼓勵機場、港口、碼頭結合內部作業車輛電動化發展情況合理配建充換電設施。

(六)環衛車輛現有停放場地應配套建設分散式充電設施,保障道路清掃類環衛車輛基本充電需求。

(七)統籌重大項目工地及余泥渣土受納場分布情況規劃建設集中式充換電設施,實現泥頭車等工程車輛生產運營和充換電停放場景相銜接。

(八)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公共充電設施為物流車、環衛車和工程車輛提供充電服務。

深圳擬規定停車場充電樁配置比例不應低于30%,100%預留充電樁建設安裝條件

原文如下: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統一規劃布局規劃建設和運營我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優化充換電設施供給結構,提升充換電技術水平、運營質量和效率,鼓勵商業模式創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等要求,我委編制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等規定要求,現就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23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紙質信函方式。郵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8室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處收,聯系電話:88128247(郵編51805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二、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以下電子郵箱:sznyc@fgw.sz.gov.cn。請在郵件主題中注明“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字樣。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8月23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統一布局規劃建設和運營我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優化供給結構,提升充換電設施技術水平、運營質量和效率,鼓勵充換電商業模式創新示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于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寬市場準入若干特別措施的意見》(發改體改〔2022〕13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充換電設施定義

本辦法所稱充換電設施是指為新能源汽車提供用能服務的集中式充換電站、分散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換電站地面構筑物、充換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

第三條 充換電設施分類

充換電設施包括各類公用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自用充電設施和專用換電設施。

(一)公用充電設施,指在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工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以及依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以下簡稱《深標》)配置的公共充電站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在企事業單位、園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場站、綜合車場、物流集散地、環衛設施用地等規劃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自用充電設施,指個人用戶在長期租賃或所有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四)專用換電設施,指為可換電的特定新能源汽車以更換電池方式提供電能補給的換電設施。

第四條 適用對象范圍

凡在本市建設運營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均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五條 規劃原則

按照“系統完備、適度超前、安全可靠、智能綠色”的原則,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編制市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電力設施規劃、路網規劃、停車設施規劃進行有效銜接。

第六條 需求預測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城管和綜合執法、公安交警、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對全市機動車保用總量、新能源汽車的應用增長規模和充換電技術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和研判,科學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需求。

第七條 規劃要求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嚴格執行《深標》規定的配建或預留充電設施的比例和充電設施消防設計和配置要求,逐步提高新建住宅小區(含城市更新)、社會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比例。各領域充電設施配建要求如下:

(一)在公共設施配套停車位、城市更新項目、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公共充電設施,保障社會車輛快速充電需求。

(二)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庫)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小汽車停車位的充電樁配置比例不應低于30%,100%預留充電樁建設安裝條件。

(三)當居住、商服、新型產業等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超過5萬m2時,應配置建筑面積不小于1100m2的公共充電站(不少于16個快速充電樁)。

(四)全市立體公交綜合車場應同步配套建設集中式充電設施,固定式公交首末站應合理增設充電設施,一體化保障公交車輛充電、停車、維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園、貨運倉儲區、商貿農批市場等物流集散地現狀停車設施及內部空間應改造規劃建設集中式充電設施,“一站式”解決物流車輛基本充電停放需求。鼓勵機場、港口、碼頭結合內部作業車輛電動化發展情況合理配建充換電設施。

(六)環衛車輛現有停放場地應配套建設分散式充電設施,保障道路清掃類環衛車輛基本充電需求。

(七)統籌重大項目工地及余泥渣土受納場分布情況規劃建設集中式充換電設施,實現泥頭車等工程車輛生產運營和充換電停放場景相銜接。

(八)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公共充電設施為物流車、環衛車和工程車輛提供充電服務。

第八條 用地規劃

充換電設施新建項目建設用地,原則上應符合市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專項規劃。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統籌轄區重大項目建設、城市更新改造及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變化情況,對利用臨時用地建設且不符合規劃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穩妥推進其逐步退出。

第九條 供電規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研判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空間布局、用電需求和建設時序,加快用電緊張區域配電網規劃建設,積極推動老舊小區供配電設施更新改造,充分保障供電需求。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 設計要求

充換電設施規劃設計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滿足充換電設備、接口、系統、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具備有序充電功能,并做好技術經濟可行性和安全風險評估論證。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耗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噸標準煤,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電力消費量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應在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節能審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項目,按照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 項目備案

新建充換電設施項目,應在項目所在轄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

第十三條 規劃許可

(一)在國有已出讓建設用地的獨立地塊上新建(改擴建)充換電設施項目,不增加建(構)筑物面積的,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新增建(構)筑物面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二)在國有未出讓建設用地的獨立地塊上新建(改擴建)充電設施項目,應按照《深圳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管理辦法》在項目所在轄區土地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短期租賃手續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四條 施工許可

(一)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擴建)且建設規模超過限額(房屋建筑工程面積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市政工程造價大于100萬元)的充換電設施,在所在轄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不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擴建)或者涉及但建設規模小于限額規定的充換電設施;個人長期租賃或所有的固定停車位以及各住宅小區、單位等既有停車位安裝充換電設施,在所在轄區街道辦事處或委托的備案受理單位辦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業安全生產備案登記。

第十五條 質量安全

(一)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原則,充換電設施建設單位應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深圳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能力要求》加強設備采購和進貨檢驗管理,建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等管理體系,保障施工建設質量與安全。

(二)對于《深標》配建的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制定建設運營方案,按照《深圳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能力要求》明確建設運營主體,將建設運營方案報轄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提高建設、移交、運營一體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建設驗收

(一)充換電設施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驗收指引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配電等專業技術機構對其進行現場技術確認,重點確認充換電設施產品質量、施工質量、電氣安全、計量系統、電能質量、消防安全等指標,以及檢測和調試其與整車充換電接口、通信協議的一致性。

(二)充換電設施投入運營前,建設單位應依法辦理消防、防雷、供電、計量等手續。

(三)建設單位應將竣工驗收資料存檔,以備政府主管部門后續審查監督,確保項目建設符合相關管理要求與行業標準。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運營安全

充換電設施運營主體負有運營安全管理責任,應按照《深圳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能力要求》配置人力、軟硬件等資源,建立健全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和專業化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主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接入市級平臺

(一)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建立企業級充換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將運營管理的充換電設施接入市級統一的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實時上傳相關數據。

(二)企業級充換電設施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數據采集、控制調節、數據處理與存儲、事件記錄、設備運行管理、充電過程監控與報警處理、安全風險預警、充電信息安全防御、用戶管理與權限管理、報表管理與打印等功能,平臺數據保存1年以上。

第十九條 運營信息登記

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對投入運營的充換電設施辦理運營信息登記。

(一)充換電設施憑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包括技術確認驗收、消防、防雷、供電、計量等材料),在市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辦理運營信息登記。

(二)投入運營的充換電設施,若運營主體發生變更或有改擴建等情形的,應在市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及時更新運營信息。

(三)自用充電設施向所在地物業服務單位報備登記設備使用信息,物業服務單位定期報送至所在轄區住房建設部門。

第二十條 運營終止

充換電設施終止運營的,充換電設施企業應向供電企業辦理銷戶手續,及時拆除設施設備,并將拆除信息在市級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報備。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運營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運營各環節應明確安全責任人,將運營服務安全管理貫穿于運營服務全過程。

第二十二條 教育培訓上崗

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開展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安全、用電安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和觸電急救法等知識,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三條 日常運行管理

(一)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每月開展電氣安全、運維操作、消防及防雷設施安全檢查,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做好相應臺賬以備相關主管部門檢查。

(二)自用充電設施所有人應加強設備設施維護管理,不具備日常安全管理條件或能力的,應委托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代為維護管理。

(三)充換電設施建設所在地業主方或物業服務單位應對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日常運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加強對長期閑置或故障充電設施進行管理,具體的監督方式通過合同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應急處置措施

(一)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應設置應急組織,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培訓、演練和評估,包括火災、車輛故障、電池破損燃燒爆炸、供電系統故障、人員觸電、電池故障和設備故障等。

(二)充換電設施建設所在地業主方、物業服務單位和供電企業應配合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開展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鼓勵技術創新

充換電設施企業應加強新技術、新產品研發應用,新建充電設施應當具備有序充電功能,鼓勵對存量充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示范建設超級快充和車網互動項目,促進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與智能電網間能量和信息互動,提升智能化運維管理水平,優化停車充換電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戶體驗。

第二十六條 優化運營服務

(一)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與停車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合作,鼓勵停車場集中設置充電車位,開發充電停車位智能化管理系統,實現車位導航、狀態查詢、充電和停車預約、車輛識別等功能,避免充電車位的無效占用,提升充電車位的使用效率。

(二)支持綜合實力強的充電設施企業統一規劃建設和運營充電設施,加強與電網、物業服務、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加強商業模式合作,支持建設光儲充放和車網互動示范項目,積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促進電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納。

(三)充換電設施企業應當建立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設備故障,受理和處理用戶咨詢和投訴。物業服務單位應配合加強充電車位規劃與管理,提升充電設施使用效率。

(四)充換電設施企業應按照國家、省和市相關標準規范,設置完備的充換電設施標識標志。鼓勵充換電設施企業為管理的充換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為安全增加保障。

第二十七條 加強行業自律

充換電設施企業應加強行業自律,依法依規經營,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職責分工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建設,建立市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實現對充換電設施運行情況監測管理。

(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深標》要求的充電設施配建比例和預留要求的監督管理,依法保障充電設施用地空間。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充電設施產品質量和充電運營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充電設施產品質量定期開展監督檢查、計量強制檢定;對轉供電不合理加價、充電設施企業違反價格法、不正當競爭行為等依法監督查處。

(四)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交、出租、物流車、泥頭車專用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機場、碼頭、港口、高速公路城際服務區等交通場所公用(專用)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五)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環衛專用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社會停車場內公用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將社會停車場規劃配建充電設施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加強社會停車位管理,提升社會供充電車位使用率。

(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宅小區公用(自用)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將住宅小區停車場規劃配建充電設施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加強小區停車位管理,保障小區業主停車充電需求。

(八)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在所轄國有企業、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機構等內部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

(九)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負責所在轄區內其他充換電設施的安全監督等管理。

(十)市消防救援支隊、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部門分別負責充換電設施(站)的消防、防雷等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管責任制

各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督促充換電設施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與日常運營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條 例行安全檢查

市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公安交警、住房和城鄉建設、國資委、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每季度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督促充電設施企業限期整改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市發展改革部門不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全市充換電設施進行安全抽查,并將檢查結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

第三十一條 保障處置措施

市發展改革、市交通運輸、城管和綜合執法、公安交警、住房和城鄉建設、國資委、機關事務、消防救援、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對充換電安全生產存在的事故隱患問題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業整頓、責令關閉等處置措施。充換電設施企業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強制履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眾監督舉報

社會公眾可以“12350”投訴電話、電子郵件、書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監管管理部門或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行業主管部門舉報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行業安全事故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簡化規劃審批

(一)個人長期租賃或所有的固定停車位、以及各住宅小區、單位等既有停車位安裝充換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二)既有充換電設施(站)實施改擴建,無需重新辦理用地規劃許可。

(三)按照《深標》規劃配建的充電設施、城市新建停車場時同步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無需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三十四條 落實用地保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法定圖則、城市更新、土地整備、詳細規劃等規劃編制中,應依法落實充換電設施配套用地規劃和空間預留。對于政府組織實施的急需建設的充電設施可以短期租賃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

第三十五條 保障電力供應

電網企業應將車輛充電需求納入到全市配電網規劃建設中,為充換電設施規劃建設布局提供技術支持。針對不同的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環境制定供電保障方案,簡化規范報裝手續,提供便利高效的用電服務。

第三十六條 財政支持

積極發揮財政補貼對社會資本的撬動作用,研究制定充電設施差異化財政支持政策,鼓勵開展新一代超大功率柔性充電技術、智能有序充電技術、車網互動技術、光儲充換綜合能源示范試點,支持優勢企業創新發展、做大做強,適度提升行業集中度。

市財政部門應充分保障充換電設施安全生產宣傳培訓和監督檢查年度工作經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其他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二)集中式充換電設施,是指獨立占地規劃建設的大型獨立的充換電站、專用場站停車場內規劃建設的充換電站。

分散式充換電設施,是指依托社會停車場建設的分散式充換設施,以單個停車場為單位的充換電站。

(三)充換電設施企業,是指從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投資、建設、運營,并提供充換電服務及相關增值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自 2022年 X 月 X 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深圳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流程圖

2.深圳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信息登記表

3.深圳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主體質量安全能力要求

4.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指引

5.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換電設施驗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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